入党条件
书籍:毛泽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9 00:50:31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广西人民出版社漓江出版社《毛泽东大辞典》第818页(555字)
党对党员条件的规定有一个日臻成熟完善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毛泽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均得为本党党员。此为党史上首次关于党员条件比较成熟的条文规定,成为以后历届党章党员条件的重要内容。
1929年12月,毛泽东起草的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规定入党条件是:(1)政治观点没有错误(包括阶级觉悟);(2)忠实;(3)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4)没有发洋财的观念;(5)不吃鸦片,不赌博。
只有以上五个条件完备的人,才能够介绍进党,介绍人要审查被介绍人是否具备上列条件,经过必须的介绍手续。这个文件虽然只是一个党的地方性法规,但对各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党员发展工作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删掉了六大在党员基本条件方面有关共产国际的规定,新增加了“年满十八岁者”的年龄限制,首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的八大扩充了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九大到十一大党章,对党员条件的规定有很大倒退,取消了党员权利。党的十二大对之作了修正,并增加了党员是什么样的人的规定。
在毛泽东倡导下,党一贯重视党员入党条件,从而为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