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维钧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民国人物大辞典下》第2847页(1416字)

【生卒】:1888—1985

【介绍】:

字少川,江苏嘉定(今属上海)人,1888年1月29日(清光绪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生。

幼年,读私塾、小学,后入上海圣约翰书院。1904年未毕业,即赴美国留学,入纽约州蒙托福市科克学院。1905年,考入哥伦比亚大学,先后获文学士、政治学硕士学位。

在校除任学生会代表外,尚兼《旁观者》杂志主笔。1912年5月回国,任大总统英文秘书兼国务总理秘书;6月,辞两秘书职;夏,获哥伦比亚大学公法及外交博士学位。1913年4月,署外交部参事;同年9月至1915年,任外交部参事。1915年7月至10月,任中国驻墨西哥特命全权公使。1915年10月至1920年9月,任中国驻美国兼驻古巴特命全权公使。

1916年,美国耶鲁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其后获母校圣约翰、亚伯汀、伯明罕及曼彻斯特等大学荣誉法学博士学位,迈阿密大学荣誉民法学博士学位,罗林斯学院古典文学博士学位。其间,于1917年7月,派为国际保工会委员。1918年至1919年,为中国出席巴黎和会全权代表。1919年至1920年,为中国出席巴黎和会代表团团长。

1920年9月至1922年5月,任中国驻英国特命全权公使。其间,于1920年至1922年,为中国出席国际联盟大会代表团首席代表及出席国联理事会代表。

1921年,为出席华盛顿裁军会议全权代表。1922年,任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1922年8月至11月,任北京政府外交部总长。1923年4月至1924年10月,任外交部总长。1924年7月至9月,兼代国务总理。1926年5月至10月,任财政部总长,兼关税委员会主任委员。1926年10月至1927年6月,任外交部总长,兼署国务总理。1928年,为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法官。1931年11月,任外交部部长。1932年8月至1936年2月,任中国驻法国特命全权公使。

1936年2月至1941年5月,任驻法国特命全权大使。其间于1932年至1934年,为中国出席国联理事会代表;1933年,出席世界货币与经济会议代表,出席裁减及限制军备会议代表及代表团团长。

1933年、1936年、1938年,为中国出席国联大会首席代表。

1937年,为出席关于远东问题之布鲁塞尔会议首席代表。1941年5月至1946年7月,任中国驻英国特命全权大使。其间,于1944年,为中国出席战罪委员会代表、顿巴敦橡园会议首席代表;1945年3月,为中国出席旧金山会议代表团代理团长,参加起草联合国宪章;5月,当选为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

1945年至1946年,为中国出席联合国执行委员会及预备会议代表团团长。1946年至1948年,为出席联合国第一届大会及第二届大会第二部分会议代表团团长。

1946年6月至1956年,任驻美国特命全权“大使”。1948年至1950年,为出席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会议“代表”。1950年至1952年,为出席联合国粮农组织会议“代表团团长”。1956年至1957年,任“总统府”资政。

1957年至1967年,任海牙国院法院“法官”。1964年,任国际法院“副院长”。1967年退休,定居美国纽约,接受纽约哥伦比亚大学邀请,参与口述历史工作。

1985年11月14日,病逝于纽约曼赫顿寓所。

终年97岁。着有《外国人在中国之地位》、《致国联李顿调查委员会备忘録》、《门户开放政策》、《顾维钧回忆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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