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勤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民国人物大辞典上》第1132页(795字)

【生卒】:1892—1950

【介绍】:

原名惟勤,字敬民,江苏泰州人,1892年(清光绪十八年)生。

1908年,入国立京师法政大学,1912年毕业,赴日本留学,入东京中央大学。毕业后,又在东京帝国大学法科研究室专攻刑法。1917年,毕业回国,历任北京政府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京师高等审判厅庭长,大理院推事。1924年12月,署大理院总检察厅检察官,后任首席检察官,并先后兼任国立北京大学教授,私立朝阳大学教务长,国立北京政法大学教授。

1927年8月,任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1928年5月,任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刑庭庭长;6月,任国民政府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1932年6月,兼任司法院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1936年11月,任最高法院推事。1938年8月,任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1941年7月,任本年高等考试司法官初试临时考试典试委员;11月,任1940年高等考试再试典试委员。1942年7月,任1941年高等考试司法官临时考试再试典试委员。1943年4月,任本年第一次高等考试初试典试委员;9月,任1943年第二次高等考试初试典试委员;11月,任1944年第一次高等考试初试典试委员。

1945年2月,任最高法院院长,兼刑庭庭长,并任1945年司法人员考试典试委员长。又先后兼任私立朝阳学院副院长,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教授,国立中央政治学校法律系教授,陆军大学将官班法律学教官,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教师。1948年,当选为行宪国民大会代表;同年7月,准辞最高法院院长。1949年3月,任司法院大法官,同时在家乡先后创办大隆麦栈、江泰钱庄、江泰轮船公司及泰县县银行等;同年,去香港九。1950年1月病逝。年58岁。

着有《法学通论》、《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刑法政策学》、《指纹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实用》、《刑事诉讼法释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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