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湾租借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68页(340字)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租借广州湾(今湛江港)的不平等条约。德国强占胶州湾、帝俄强占旅大之后,1898年法国在帝俄支持下,于4月要求清政府应允;邻近越南的广东、广西及云南不割让给它国;法国修筑滇越铁路;中国将来设立邮局,请法人襄办;把广州湾租给法国。1899年11月16日清广西提督苏元春与法国水师提督高礼睿正式签订《广州湾租借条约》。主要内容为:(1)广州湾租给法国,租期九十九年;(2)租界内全归法国管理,并可设防驻军,征收船舶入港税;(3)允许法国筑设自广州湾赤坎至安铺的铁路、电线。租界的外线路所经之处,清政府地方宫吏应负防护之责。广州湾由此实际上沦为法国的殖民地。这一条约于1945年为《中法交收广州湾租借地专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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