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79页(936字)

原名《关新约》,又名《春帆楼条约》。日本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日甲午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95年4月17日由清政府钦差头等全权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及其子、钦差全权大臣李经方与日本全权代表、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务大臣陆奥宗光在日本马关(今下关)春帆楼签订。共十一款。附有《另约》、《议订专条》各三款。主要内容为:(1)“中国认明朝鲜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实即强迫中国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权,并禁止中国协助朝鲜抵抗日本侵略;(2)中国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包括当地“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割让给日本;(3)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二万万两,分八次在七年内交清。并规定在第一次赔款交清后,余款按年加每百抽五的“利息”。如欲免付“利息”,则须在三年之内将二万万两全数交清;(4)“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定进口税。”所制造的货物,不需纳进口税,而“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与输入商品同一办理,享受同等优待;(5)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四处为通商口岸,日本商船得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搭客装货。日本政府得在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此外,日本侵略者为强迫清政府“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又规定由日军将威海卫暂行占领,清政府须每年贴交库平银五十万两作为日军驻守经费。中国即行释放日本军事间谍或因嫌疑被逮的日本臣民,并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汉奸分子。根据《马关条约》规定,清政府又于1896年7月签订《通商行船条约》二十九款,确认日本在华与欧美各国同样享有领事裁判权,并在其它一切方面享有和列强同等的“最惠国待遇”特权。同年10月,增订关于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日本租界的专约,承认日本得在苏州、杭州、沙市、重庆四处新辟口岸及在上海、天津、厦门、汉口等地设立租界。《马关条约》是自《南京条约》以来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标志着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即帝国主义阶段,大大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帝国主义列强由此得以掀起割地狂潮与投资竞争,中国被瓜分的民族危机空前地加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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