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73页(294字)

1931年11月经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2月1日正式公布。共有十四条。与同年3月在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上发表的《土地法草案》基本相同。规定对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一概无代价实行没收,经过苏维埃分给贫农与中农,被没收的旧土地所有者不得分配土地;富农的土地也应该没收,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没收富农多余的房屋及财产;禁止土地出租与买卖等。除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的规定正确外,许多方面如“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等都是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过“左”土地政策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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