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275页(385字)

旧中国历代政府以土地为对象征收的赋税。至清初,陆续将各项杂征并入田赋。雍正年间,又采用“摊丁入地”的办法。从此,田赋和人丁税合称“地丁”,也叫“地丁钱粮”,成为清政府的主要税收。此外,又有漕粮,征收于苏、浙、赣、皖、鄂、湘、豫、鲁等省,约四百万石。到清末,已有四分之三折银征收。在征收中,地方政府以补折耗为名,另征“火耗”(银块熔化时的消耗),实际是“浮收”。道光以后,“浮收”竟超出正税数倍之多。有时将原征的实物改征货币,即“折色纳银”。在折银时,有的竟超过原实物市价好几倍。此外,官吏还巧立名目,随意征收“附加税”。辛亥革命以后,漕粮和各种官田租课统称为“田赋”。在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统治下,“浮收”和“附加税”有增无已,并对田赋实行预征,有的地方甚至预征到几十年之后。因此,田赋实际成为一切苛捐杂税的主体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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