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391页(209字)

1929年4月中旬,毛泽东、朱德率领红四军主力到达江西兴国后制定和公布了《兴国土地法》。共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农民问题决议案》中关于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精神,把《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更正。但其它各点均未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买卖问题是1931年初才改变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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