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汉铁路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433页(585字)

帝国主义侵占中国铁路权的借款合同。芦(沟桥)汉(口)铁路线,是贯穿中国心脏地区的一条重要交通干线。张之洞于1889年任湖广总督时倡议筹办。1896年清政府曾颁旨招殷实华商承办该路。问津者都是依靠外商资金的买办商人,真正华商因吃过官督商办的亏不敢再来尝试。同年8月,由买办官僚盛宣怀建议、张之洞和直隶总督王文韶联衔上奏请借外债,并设立铁路公司,荐盛宣怀任督办。帝国主义列强便纷纷提出承办要求,竭力争抢。1897年5月,张之洞决定向比利时的银行团借款,并决定用比利时工程师监修铁路。5月27日由清政府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银行团代表在武昌签订草合同即《芦汉铁路借款合同》。7月27日在上海签订正合同即《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1898年6月26日在上海签订改订正合同即《芦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主要内容为:(1)借款总额四百五十万英镑,年息五厘,九扣实付,偿还期限三十年,前十年不还本;(2)借款以芦汉铁路及其所属一切产业和通车后进款为担保;(3)由比国银行团派员监造铁路及经理铁路营业;(4)修筑铁路及行车后所需材料,除汉阳铁厂供给一部分外,全归比国银行团承办。比利时银行团实际上是法、比金融资本的联合组织,受俄、法集团支持,所以芦汉线所经直隶(今河北)、河南、湖北三省的铁路及其沿线地区仍被俄、法集团所控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