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立法运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441页(485字)

中国共产党通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领导的争取工人权利的运动。1922年7、8月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为了推动工人运动的开展、利用直系军阀重开国会、进行欺骗宣传的时机,发起以劳动立法四原则、《劳动法大纲》十九条为指导原则和奋斗目标的劳动立法运动。劳动立法四原则是:(一)保障政治上自由;(二)改良经济生活;(三)参加劳动管理;(四)劳动补习教育。由邓中夏拟订的《劳动法大纲》十九条,包括要求政府承认工人集会结社权、同盟罢工权、缔结团体契约权、工人国际联合权、八小时工作制、保障工人最低工资、保护女工童工、劳动保险、工人参加管理、给予工人休息权与受教育的机会等主要内容。8月中旬书记部登报发表正式通告,以《劳动法大纲》号召全国工会进行劳动立法运动。唐山铁路、煤矿、纱厂、洋灰厂各工会首先响应,成立了唐山劳动立法大同盟,并举行示威游行。各地也相继进行了类似活动,一致通电要求国会将《劳动法大纲》纳入国家宪法中。北洋军阀政府根本无视工人群众的这一正当要求。由于运动波及全国,宣传极为广泛,《劳动法大纲》逐渐成为工人罢工斗争的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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