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596页(253字)

亦称“当铺”或“押店”。旧中国以收取物品作抵押进行高利贷的信用机构。起源很早,历代名称不一。清代称典商、当商或当铺。借款人先向当铺送物作押,由当铺验收后,给予收据,称为“当票”。当票裁明所当物品及抵押借额,作为当户到期赎取押品凭证。抵押期自六个月到十八个月不等,过期不赎,即将抵押品没收。抵押放款数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利率极高,而且按月计算,不满一月的也按一月取息。据清政府征税统计,1888年北京以外的典当有七千余家。全国解放后典当一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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