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北地区卷》第59页(344字)

解放前,维吾尔族家庭财产一般由直系亲属继承,亦可按死者遗嘱分配给旁系亲属。遗产分配原则有男尊女卑的倾向。按传统习惯,直系亲属均有遗产继承权,女子只能分得男子所得的二分之一。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要视有无子女而定。有子女者,夫先亡,妻可分得夫遗产的八分之一,余者分给子女;妻先亡,夫分遗产的四分之一,余者分给她的子女。无子女者,夫先亡,妻分得遗产的四分之一,余者分给夫之兄弟及其他亲族;妻先亡,夫可分遗产的二分之一,余者分给妻方直系近亲。养子或养女均无继承权。随娘子女只可继承生母的财产,无权继承继父的财产。若死者既无父母、子女,又无同胞兄弟、姐妹及甥侄,遗产则归宗教寺院所有。解放后,妇女在遗产继承上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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