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北地区卷》第104页(494字)

阿拉伯语音译借词。《元史》译为“哈的”。中国穆斯林译称“卡迪”、“卡孜”、“喀孜”或“嗄最”、“嗄锥”、“嗄尊”等。意译为“教法执行官”,简称“教法官”。第二哈里发欧麦尔创议。最早的尕最由哈里发任命,其职责是监督实施教义教律,根据伊斯兰教法处理民事、刑事诉讼,管理宗教基金(外格夫)和孤儿财产,为无依靠的妇女起草婚约,主持婚丧仪式。伊斯兰教法学派均有各自的教法官,通常从宗教学者中选拔精通教义、公正廉洁者担任。元朝,设“回回哈的司”,或“回回掌教哈的所”,称尕最为“哈的”、“哈的大师”,职掌回回人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后又多次下令取消其司法权力,“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为国祈福”。尕最与穆夫提原有区别,前者系教法执行官,即根据伊斯兰教法进行宗教审判的法官;后者为教法说明官,其职责为对各类诉讼提出正式的法律意见作为判决的依据。在中国通常是一身二任。撒拉族地区于明初确立土司制后,尕最也同时演变成为世袭总掌教,驻循化街子地区。自明初至清末共传17世。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河湟事变”后,才废除了世袭尕最制度和封建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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