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北地区卷》第313页(333字)

回族的社会宗教活动单位,又称“教坊”。一般以清真寺为中心,由其周围的回民所组成。各寺坊均为独立单位,互不隶属。寺坊内的群众阿拉伯语称为“高目”,不分贵贱一律平等。寺坊内的事务由本坊“高目”从信仰虔诚、有一定威望和经济实力、办事公正、热心公务的人中选出“社头”(又称学董)1人,“乡老”若干人组成“伊斯力”(董事会)负责管理。其具体职权是:组织宗教活动,管理天课和寺属财产、财务,聘请阿訇,举办教育和文化事业,修建清真寺、公共墓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安排群众的婚丧嫁娶和节日等活动、调解民事纠纷、筹办有关民族、宗教的集体活动事宜等。20世纪50年代以后,各清真寺相继成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这些职权也随之为寺管会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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