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北地区卷》第430页(271字)
民国初年新疆省政府颁布的征收哈萨克人畜牧税的规章。辛亥革命胜利后,清政府规定的内地各省的协饷(资金补助)断绝,新疆的一切军政费用,全靠自筹。都督杨增新为了增加税收,于1914年(民国三年)颁布该税则。其中主要内容5条,税则规定:税率:马1匹税银1钱5分,牛1头税银1钱2分,骆驼1峰税银2钱,羊1只税银2分;由哈萨克头目将所管毡房的马、牛、骆驼、羊数量开单呈交,由县知事派人复查;由各县派人赴牧场按名册照章收税;税票3联,一执照,二送核,三备查;税则用民族文缮发,如有浮收,准于指名控告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