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183页(275字)

10-17世纪女真人的社会制度。10世纪开始,女真人各部先后进入奴隶社会。奴隶主多为各部酋长和酋长子女、亲朋,也有发了财的平民。奴隶来源主要是欠债或犯罪被贬为阿哈(奴隶)的诸申,也有在明边界地区“剽掠”来的汉人或高句丽人。大奴隶主雇用管家指挥奴隶劳动,一般奴隶主则自己与奴隶同劳动,同居一室。炕呈“”型,南炕住主人,北炕住奴隶。男奴从事农耕、打猎、打柴等劳动;女奴主要从事家务劳动,有的还与奴隶主同居(非妻室)生子。奴隶可买卖。可换布疋和耕等。这种奴隶制被称为“东方式的”、“不典型的”家庭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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