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247页(404字)

蒙古贵族为保证战争的胜利和有秩序地分配战利品而制定的法律制度。在蒙古汗国时代,战争既是武装斗争,又是蒙古贵族一种重要的经济来源。因此,他们十分重视战争的结果(胜败)和战利品的有序分配。所制定的军法主要包括这两个中心。涉及武装斗争的内容主要有:(1)逃避出征作战者处死;(2)临阵先退者斩;(3)被敌人击退,退至攻击发起地点时,必须坚持战斗,否则处死;(4)收容擅离部队者处死。并在作战时,还施行连坐法,即十夫队中,若有1或2人逃走,全队处死。队员中,如果有人先锋出击,其他人不紧紧跟上或故意落后者处死。同一队中,如有人被俘,不能救回,全队处死。另外,涉及战利品分配的内容主要有:(1)在作战时,不能擅自夺取战利品;(2)战利品必须奉献可汗、皇子、汗、那颜,其多寡根据地位等级而定。这一军法很适用于蒙古贵族的军事掠夺,因而一直被元朝政府及后来的北元贵族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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