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311页(237字)

清代规定旗地与民地之界限。1679年,康熙帝划定旗地与民地,明确旗人居住地称旗屯,民人居地称民屯。10年后又重申要“详察旗民地亩,分立界限”。后来又规定对分界之地“不许旗人、民人互相垦种,以滋争端。界地分明,旗民各安生产。”旗地一般按八旗分界,各旗管辖旗界内之旗地,旗人在各自旗界内耕种,互不相扰。由于这一规定不利于生产的发展,故到乾隆朝允许越旗买卖土地,在同一旗界内出现了旗屯、民屯、旗民混住屯,划分旗界的规定亦逐渐废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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