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347页(326字)

清代对八旗官兵死难抚恤的规定之一。清制,对因伤身故亡官员的抚恤待遇与其死亡时间有关,清政府对此有严格的划分。具体分为五等:一等伤以半年为限,二、三等伤以70日为限,四、五等伤以40日为限。凡在限内身故,准按阵亡例抚恤;在限外身故则不准。之后,乾隆帝又准其改为三等,伤亡期限分正限和余限两种。具体划分日期为:一、二、三等分别按半年、五个月、四个月为界。不论在正限、余限内身故之官员,其抚恤银两均按阵亡例标准发给。只是荫职规定有所不同,在正限身故者,所荫世职,袭次完时,不授恩骑尉。余限身故,可按品级荫1子为六至八品官。兵丁正限身故,其抚恤银与阵亡同;余限身故,则分一、二、三等各按50、40、30两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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