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489页(277字)

清代对八旗官兵因作战死亡的抚恤规定。凡八旗官兵在征战中阵亡,均按官职发给祭、葬、恤银,以示抚恤。一般标准为:祭银6两-40两;葬银100两-650两;恤银220两-1100两;对封有公、侯、伯、子爵位和一品官职者还发碑价银350两-400两。对官员除发抚恤银两外,还按品级赠授世职。如参赞、都统和统领阵亡,可荫一骑都尉,其中参赞、正都统还可兼荫一云骑尉;营总参领以下,荫一云骑尉。兵丁阵亡,只发抚恤银两。对在作战中失踪的八旗官兵(如滚崖、落水、冲失或迷失等),经查实确已遇难死亡者,亦基本按阵亡标准抚恤。

上一篇:镇抚事宜 下一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