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384页(539字)

土家族比邑大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唐宋年间,土家族社会结成以谿为单位的组织形式。明容美《田氏族谱》载:“淮南子俶真训,登千仞之溪。注:溪,蛮夷也。”是蛮夷的社区组织。但是,溪本是山间小河的称谓,因为是山溪,所以字又写作谿。产生于氏族公社与农村公社并存的时代,农村公社往往是氏族公社掠略的对象,这两种公社的成员,如果同为某一氏族的部民,他们就被迫共同居于河谷地带,以溪为区社组织,而且还有“溪长”。史籍称土家族居住溪有“九溪”、“五溪”等。明代在大庸九溪设卫所,故又称“九溪卫”。“五溪”,唐《十道志》等史籍称,是酉、武、沅、、辰五条溪,由“巴子五人,各为一溪之长”。而明容美《田氏族谱》称五溪不为这五条溪,“养元山人云:愚按土司,多以溪峒为名。容美古称柘溪,桑植古称柿溪,来凤古称蕉溪,永顺所属有古溪,五峰所属有深溪,古之五溪,疑即此五溪也。然读国华公《楚骚馆集》,有送人之五溪军幕诗,则五溪又似乎有一定所在,如今澧水之九溪卫,佷山之十五溪不过一处,岂有他哉!”该《族谱》考究,何以取名谿,谿为蛮夷之代名词,“以柘桑为号,柘桑之称,取义于此。”所以溪,不仅是地名,还是族居的区社组织名称;从有“溪长”来看,亦表明已有了阶级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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