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447页(311字)

土家族居住历史规约。土家族住房,在土司时期,土司对建房有严格的等级规定:土司修建衙署,可以绮柱雕梁,砖瓦鳞次:土司官员建房,准许竖柱立梁,以木板为壁,但不准房顶盖瓦,如有盖瓦者,即以僭越治罪。百姓则叉木架屋,编竹为墙。《秀山县志》载:“土民家资饶裕者,不得盖瓦,以致刀耕火种之民,耕作不遑,尚欲诛茅补屋,卒无宁息。”改土归流后,部分土家族农民开始建木质结构楼房,但只许建两层,每层不得超过二丈零八尺;而一般农户,仍只能用竹子、木枝、包谷秆等编织墙壁,用杉树皮、茅草盖屋顶。草房又低又矮,四面透风。至新中国成立,还有不少草房。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草房已基本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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