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8页(247字)

亦称“牲畜作价、草原承包”,是我国内蒙古等民族地区牧区在实行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牧民群众结合实际创造的一种新的管理形式。具体做法是,将集体牲畜作价出售给牧民,由牧民独立生产经营;其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格,高于入社时的价格;畜款分一次或几次偿还,对比较困难的贫困地方则实行无偿归户。同时,也将集体的草场划分到户,承包使用。其形式可分为:1.全承包;2.临时性承包;3.季节性承包等等。是一种以家庭承包为主的生产经营形式,符合牧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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