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6页(648字)

1987年5月20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4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本条例共67条,分10章:总则、自治机关、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文化建设、山区建设、民族关系、附则。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机关所在地是芒市和辖区6个县。自治州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地制定本州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充分发挥热带亚热带的自然优势、边境口岸的地理优势和山区多种资源优势,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热带亚热带作物及其加工业的商品生产基地。规定了有关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的各项具体政策和措施。规定了本州财政预算、支出、结算有关原则。在教育文化方面对教育体制、语种使用、医疗卫生、民族历史研究、体育等作出规定。特别强调山区建设要根据不同山区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实行放宽政策减轻负担和扶持帮助的方针。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规定对贫困山区实行公粮免征、余粮不定购,口粮不足的,由国家供应。可以以山区的林、畜、土特产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换购粮食。着重强调山区农田水利建设、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方面特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加强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办好民族干部学校,积极引进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且还规定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地位、权限、组成方式、工作原则及工作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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