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12页(484字)

本条例于1990年3月28日由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4月27日经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生效。本条例共有55条,分为9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文化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民族关系、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组成、所在地、职权、自治权以及自治机关在带领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应采取的措施及应遵循的原则和应完成的任务。另外,条例还对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作了详细规定,规定在自治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哈尼族和彝族公民应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和占有一定比例。在充分考虑自治县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条例对本县的经济建设的方针、原则、规划、政策和发展方向分别作了规定,其中尤其强调了本县的林业生产要以营林为基础,大力造林,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条例还规定了本县的财政管理政策、制度和县内民族关系的处理原则、文化建设应把握的方向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方面的具体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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