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41页(569字)

本条例于1989年3月31日由胜各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12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生效。本条例共有64条,分为9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工队伍建设、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与卫生、民族关系、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自治机关的组成,它的性质、职权和在开展自治县的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精神文明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工作中应起的作用和需完成的任务。同时考虑到本自治县内少数民族较多这一实际情况,规定了自治机关的组成人员中各少数民族所占的比例都要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主要领导人员要由侗族瑶族苗族中的公民担任。除对自治机关的规定以外,条例还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工作和人员配备;职工队伍建设方面规定了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循的原则和政策。另外,条例主要对如何开展本县的经济建设工作,发展经济应考虑的情况、应制定的方针和计划等方面作了规定,如规定根据本县的资源优势和特点,实行以林为主、林粮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发展商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最后,条例还对本县财政管理的政策、制度,科教文体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协调县内各民族关系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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