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43页(518字)
本条例于1989年4月13日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8月26日经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生效,本条例共有56条,分为8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文化建设、民族关系、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成、职权、性质、自治权、任务、作用及驻地等。条例对本县的经济建设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如规定建设本县的经济要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优化产业结构,依靠科学技术,加速水电、矿藏、林果、畜禽等资源的开发,综合发展农业、工业和商业;在本县的城镇和集市建设上,要坚持人民城镇人民建,统一规划,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新城镇等等。另外,条例对自治县的司法部门、财政管理、文化建设以及县内的民族关系等也作了特别规定。如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能、性质、人员的配备;规定用于发展本县教育、科学、文化和建议事业的财政拨款要有适当比例且要逐年增加;文化建设方面规定自治机关要充分重视民族工作的研究,专门设立民族研究所,开展民族理论、民族历史文化和语言文字等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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