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65页(1092字)

民族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其特点:第一,它是以民族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民族法学随着民族立法的肇始而萌芽,随着民族法的实施而发展;民族法学科随着民族法的正规教育而创立。民族法学分为静态民族法学和动态民族法学。静态民族法学,是对民族法、民族法律关系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性,以及对民族法律规范的本质、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而动态民族法学则研究民族法律贯彻实施及监督机制等一系列的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譬如,在民族工作事务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民族法制环境。第二,它是以民族关系法律问题为其主要研究任务的一门法学,或是以多民族国家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为其主要研究任务的学科。民族法是以国内民族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比较特殊的基本法律部门。民族法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规范各民族合法权利和利益等方面,具有特别的功能和作用。第三,民族法学是以民族与法律、法律与民族的有关问题为其研究范围的社会科学。民族与法律,不仅是多民族国家产生时就有的民族立法问题,而且也是当今多民族国家十分关注之问题。民族法学对民族与法律或法律与民族,或多或少地发挥着一定的“导向”和影响作用。由此,民族法学的研究范围,将涉及和渗透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民族与法律和法律与民族的思想理论、社会实践等一切领域。如克思主义的民族法律观、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民族法制理论,等等。第四,民族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的边缘学科。民族关系的特点决定了民族法学与其他社会学科的分工与协作。民族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主要是与有关法学科和民族学科的关系。民族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既是独立的,又与其他法学科有联系。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宪法学,其次是其他的部门法学。民族法学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如同汉族和少数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一样。民族法学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学,是一种历史渊源与现实作用的关系。民族法学与其他民族学科的关系,是一种“水”关系。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都是基于民族的实际而产生的。民族学科以民族问题为源泉,民族法律同样是以民族特点和民族问题为依托。民族权利的确定与保护,乃根植于民族问题的深层。所以,民族法学,无疑是法学学科,当然也可纳入民族学科的研究范围。因为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民族文化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其法学理论,与民族经济学和民族教育学在一定程度上,有互相吸收营养的必然联系。虽然民族法学与其他民族学科的逻辑形式和归纳方法不尽一致,但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如果没有民族学科的基础就没有民族法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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