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用品生产基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0页(303字)
根据各少数民族的不同需要,国家指定在各地区专门组织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农场和工厂。我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过去多集中在沿海地区。为了改变这种生产布局的不合理状况,1973年8月起,国家先后确定呼和浩特、兰州、成都、昆明、乌鲁木齐、贵阳、西宁、延吉、海拉尔、通辽、拉萨等11个城市,为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基地,并在资金、设备、原材料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实行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供应,逐步做到大部分民族用品基本满足本省、自治区和毗邻省、自治区少数民族的需要。对少数民族地区没条件生产或暂时不能生产的产品,由沿海传统产区继续定点定量组织生产,以保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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