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体制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4页(505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体制经历了“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收支挂钩、超收分收”——“大包干”——“核定收支、总额分成”——“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等六种财政体制。现行的财政体制对民族自治地方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1.有利于充分调动民族自治地方当家理财的积极性;2.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中长期国民经济计划的实施;3.有利于责、权、利的结合;4.从落实民族政策角度上讲,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地区一定的照顾。但也存在包干基数不合理,条块结合不好,每年递增10%的定额补助不能反映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在财政政策上存在“一刀切”的现象。因此,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在理顺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财政分配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中的各种职能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具有民族自治地方本质特点的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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