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7页(459字)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经济事务的权利。我们党和政府一向坚持民族平等,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经济自治权利,并通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和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并“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还规定:在国家计划和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并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对地方的财政收入自主安排使用等等。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依法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根据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行使经济自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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