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04页(456字)

明朝制定的用汉文化来教育和影响少数民族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有: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地方儒学、优先照顾少数民族子弟入国子监、为少数民族子弟参加科举开方便之门。明代内地各府、州、县均设有学校,府有府学,州有州学,县有县学。明王朝要求边疆省份也不能例外,尤其重视土官地区的学校建设,并且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社学。为鼓励更多的少数民族子弟入学,明王朝还给予少数民族学生以精神和物质奖励。明朝的全国最高学府为国子监,明王朝选拔少数民族子弟入国子监,大致有特恩、岁贡、选贡三种途径。特恩,明代凡品官子弟入国学,多由皇帝指派,谓之特恩。为了笼络南方土司,明王朝给予土司子弟就学国子监以特别照顾。岁贡,明王朝要求各地每年要选拔人才入国子监,谓之岁贡,主要是从府、州、县学的学员中选择。成化四年(1465),朝廷对土司学校的岁贡额作了规定,每三年贡二人。凡各地有学行兼优者,可不拘常例选入国子监,谓之选贡。明代科举取士,不分民族,一视同仁,甚至对少数民族中试者加俸晋级更为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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