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24页(680字)

1987年4月2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本条例共70条,分10章:总则、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教育事业、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对州内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扶持和帮助、职工队伍建设、民族关系、附则。本条例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州的首府在凯里,管辖16个县市,规定自治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成、地位、权限、工作原则等方面,针对本州特点和需要在经济建设上规定了以农业为基础,在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突出抓好林业,大力发展畜牧业,加速发展地方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努力搞活商品流通,促进本州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对林业的管理、保护及林木的承包、砍伐、出售等做出一系列的规定。针对其他渔业、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电力工业、木材加工业、土特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食品业、运输业、邮电通讯事业、对外贸易活动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在教育事业方面有计划普及初等教育,逐步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发展学前教育,重视盲、聋、哑、残疾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并做出规定。对发展有民族特色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及其他文化事业作出规定,还对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体育事业、民族医药学等方面作出规定。自治州财政设立扶贫基金,实行有偿或无偿投放,用于特别贫困地区的开放性、专业性生产建设和发展教育事业。在民族关系上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对州内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教育,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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