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自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51页(367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客观上要求财政自主权与之相适应,以财政自主权大于地方分级管理权、增强民族地区财政自主的能力、正确处理中央与民族地区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依据来确定民族地区财政自主权。其主要内容:1.建立多级的民族地区的自主财政。2.税收的管理权。3.财政收支的管理权。4.财政资金的自主安排和调剂权。5.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的补充修订权。6.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条例的制定权。财政自主权的实施:1.要正确运用好税收的管理权。2.运用好财政管理权,正确处理财力集中与分散的关系。3.运用好财力的自主安排权,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自主权在民族区域自治中的地位:1.财政自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2.是自治机关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条件。3.财政自主权制约着其他方面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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