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96页(776字)

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适用于西南民族地区的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土司的设置、土司的任命和世袭、土司的奖惩、土司的义务和改土归流。

明王朝土司的设置分文职和武职两种。文职土司设土府、土州、土县;武官主要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和蛮夷长官司。按照明王朝的规定,凡文职隶吏部验封司、武职隶兵部武选司。土司虽有品级,但并不按官秩取俸。

明代土司主要设置于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省。土司一经任命,明王朝即赐予诰敕、印章、冠带及符牌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

明承元代之法,允许土司世代相袭,但为了更有效地对土司进行控制,明王朝制定并实施了比元代更为严密的承袭法。为鼓励土司效忠明王朝,凡土司有功,明王朝多给以升迁。

相反,对于有罪土司,明廷决不一任姑息,凡犯重罪者取消世袭权并绳之以法。

土司的义务主要是三项,即朝贡、纳赋、出土兵。明王朝规定三年一贡,限本年十二月终到京。入贡时间一般不得违反。

入贡人数,明王朝规定每司到京者为2人。为节省赏物,减少接待中的麻烦,明朝对各土司入贡人数进行严格控制。入贡物品,明朝规定为各地特产。

各地进贡品种、数量都有规定,非规定之物退还之。规定之物不及数则罚之。此外,各土司入贡,必须先经所在布政司同意,取得文印后方可进京。

如无文印,或文印不实,即属违例。纳赋方面,明王朝规定各土司编户之民要交纳一定数量的赋税,土司地区的租赋数额一般较内地为低。

关于出土兵的义务,明朝规定,土司拥兵是合法的,这是因为朝廷远征,费力耗时,给土司兵权则可调遣利用,于是,土兵日益成为明王朝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军事力量。

明王朝在加强对南方土司控制的同时,还利用各种机会在部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多在以下情况进行:土司相互争斗时改土归流;土司内部纷争时改土归流;土司绝嗣时改土归流;自动上请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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