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444页(714字)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种特定权利。

自治权由行使自治权的主体(自治机关)、法定的自治权内容和实施自治权的客体(行为、物质和内部事务)三个要素所构成,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法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结合的产物,是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相统一的体现,是统一性与自主性相融合的结果。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大体包括政治方面的自治权,经济管理自治权,教科文卫体管理自治权。政治方面的自治权主要包括:1.立法自治权;2.人事管理自治权;3.组织公安部队的自治权;4.管理流动人口的自治权;5.实行计划生育的自治权。经济管理自治权内容包括:1.有制定符合本地方特点和需要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的自治权;2.有合理调整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生产关系和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自治权;3.有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的自治权;4.有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治权;5.有管理和保护并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本地方的自然资源的自治权;6.有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7.有对外开展经贸活动和开辟贸易口岸的自治权,并在外汇留成方面享有优待;8.有自主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的自治权;9.有环境保护方面的自治权;10.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教科文卫体管理自治权内容包括:1.教育管理自治权;2.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自治权;3.科技管理自治权;4.文化管理自治权;5.卫生医药管理自治权;6.体育管理自治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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