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48页(297字)

傈僳语译音,意为“审案、断案、判决”。

过去傈僳族没有文字,氏族、村寨、家庭发生纠纷,村寨头人或氏族头人把当事双方找到公共场所,双方当事人坐两侧,头人坐中间,放一个碗斟酒,当事人面前放一个竹筒和一些玉米粒,双方边饮酒边陈述理由,陈述一条往竹筒里放一粒玉米,陈述完毕把竹筒里的玉米粒倒出,谁的多,谁就是胜者。最后用栗木削两块木刻,在木刻的一边刻上当事人所述理由的数目,然后用麻绳拴在最后一道木刻上,表示纠纷已经了结。

如纠纷再起,双方都要出示木刻,重申理由,再做裁判。傈僳族是善歌民族,诉讼也常用歌的形式,当事双方以歌陈述理由,判案人也以歌裁决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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