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214页(264字)

水族与婚姻有关的土地分配形式。

流行于贵州东南三都、榕江等水族地区。旧时较富裕之家,娘家要给未出嫁的女子留一份稻田,称为姑娘田。其耕作由舅方代理。

其收入作为该女置办嫁妆及婚后节庆省亲来回送礼的开销。

此田,该女只有使用权,离婚或夫亡再嫁,可随女方带走,死后仍归舅方所有。②侗族出嫁姑娘与兄弟一样能分到一份父母田做为陪嫁。有的又称“陪嫁田”。它系女方的私房田,夫家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占。

女方如生男孩,田产由儿子继承;如生女孩,待本人去世后,归还娘家。这是原始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遗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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