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492页(504字)

侗族款约。

是清乾隆十八年(1723)在都柳江畔洋溪召集的款会上制定的款约。此次联款范围从都柳江和浔江汇合处的老堡溯二江而上,西至贵州榕江,北至广西林溪一带的二条江流域的广大侗寨。从条文看,当时侗族人民与王朝统治者的矛盾十分尖锐,联款可能是为了共同防御官兵的袭击。内容分4个部分:第一部分《开篇》,表明款词有根有源,并非信口开河,并说些自谦之词,是讲款的传统程式。

第二部分《头在古州,尾在柳州》,记述那次合款的时间、范围、意义、内容等,起序文性质。第三部分《十二条款》,是款词的正文,包括《洪武年间拨军下屯》、《公平买卖》、《侵犯咱们侗家苗家》、《治勾外打里者》、《治半路打击者》、《治气凶强横者》、《治偷服饰银钱者》、《治偷者》、《治偷禾者》、《治偷棉花者》、《治偷茶子者》、《治开塘偷者》12条。

最后部分《结尾》,是整个款词的结束语。主要记述采石立碑之事。因“人多路远”,各地方各自立碑,并规定在14个款坪立碑。还指定传事和负责立碑之人。这部款词保存得比较完整,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对研究该时代、该合款范围内的侗族社会以及侗族的合款制度都极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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