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藏内善后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498页(253字)

1792年,清朝福康安大将会同西藏地方官员共同议定条例。

1793年奏经朝廷审订后,正式颁行。共29条,即着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章程内对驻藏大臣的职权以及官吏应遵守的制度、边界防御、对外交涉、财政贸易、活佛转世等方面,都分别作了详细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各项条款。它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清朝在西藏的政策由最初扶植黄教、安抚蒙藏、防止准噶尔部统治阶级的侵扰,发展到清军驻藏、设立驻藏大臣的最高阶段,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亦是西藏历史发展的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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