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549页(278字)

旧时珞巴族将自己的宗教观念应用到维持社会秩序上的一种形式。

他们认为,双方发生争端而无法裁决时,可以求助神灵判决。举行仪式时,由巫师主持,当事人及双方的亲属均需参加,并根据情况,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沸水中取物、手掌上滴金属熔液、咬牙、悬吊蛋等方式来辨别是非。

不管实情如何,依据神判结果,遵照习惯法作出赔偿财物以及处死等判决。

神判实际上就是人们在找不出犯罪证据或迫使犯罪嫌疑吐出实情时所使用的一种方法。

神判的产生是因为人们的宗教信仰和神明崇拜;神判的使用是人们怀疑自己的智慧时被迫依赖于神的“插足”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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