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651页(605字)

西藏的商业税主要是货物税。

清朝,西藏地方政府曾制定税法章则。按照传统税法,西藏设有“削差”和“粗差”,合称“削粗差”。“削差”是一种关卡税,“粗差”是集市交易税。解放前,西藏地方政府在噶大克、拉孜、帕里、聂拉木等处设有毛卡、盐卡、茶叶卡,每年可收盐税、茶叶税、羊毛税和土特产出口货税14万大洋。在黑河、嘉黎、直贡等地设有茶卡,每年可收茶税方茶859包、元茶532包。在错那宗的亚仲、拉康的乃嘎设有收“粗差”的税卡。

在亚东、聂拉木设有收货物税的税卡。西藏地方政府在西藏各地共设有税卡36处。

西藏的货物税多采取货物抵达与过往时按量计征办法,多数以征收实物为主。

近百年来,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强加的不平等条约,西藏地方政府在各对外口岸无海关设置,对一些进口货物,课税很少。因此,货物税在西藏地方政府的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少,只能收到银元40万元左右。西藏的各税卡,有的实行包干制度,即每年按规定数字向政府交税,实际收税多少,政府不予过问;有些税卡是由有权势的人向噶厦“甲擦列空”(盐茶局)包税,向政府交付定额税金,然后设卡收税。

有的边远的宗政府也有私自设卡收税的,这一类税卡的包税,可以不经过噶厦政府的盐务局,其包税的税金亦不上交,全归宗本,或者只上交一部分。如错那宗包“削粗”税,每年向宗本交包税金450品藏银后(一品为50两),就可在勤布和亚仲设卡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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