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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4 16:46:34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96页(512字)

【释文】:

1990年10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22条。办法规定,在杭州市范围内(包括所辖县、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出现与相关单位及人员有意见分歧,或遇到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可以提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称投诉机构)协调解决。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府各业务主管委、办、局和本市区、县(市)政府均须指定受理投诉的具体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分布受诉范围。

投拆人可直接向有关受诉机构投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者或该企业行政负责人可委托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主办单位代表投诉。投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2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协调小组进行复议,协调小组应在接到请求复议函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裁决,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复议裁决。本办法由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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