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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4:18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89页(417字)

【释文】:

1987年12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15条。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绘画、书法、篆刻、仿古画、复制画、拓片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规定,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字画市场实行监督和管理。办法要求字画经营单位和个人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把社会效益作为最高标准,自觉维护我国传统艺术声誉。

禁止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字画进入市场和在经营中向私人付给“回扣”。字画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个体字画经营者,必须具有一定的字画创作水平,并限于销售自己创作的字画。外地来杭销售字画的,经审核批准,由市文化局指定代销单位为其代销,不得自行设点销售。收售字画应通过作者所在单位或有关美术团体统一收货,必须向个人汇集的,应有作者身份证明。

代销字画应统一从本市字画收售单位进货或接受市文化局指定的外地字画代销业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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