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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民义务献血与医疗用血管理暂行办法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4:35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91页(578字)

【释文】:

1989年3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6章38条。办法规定全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公民义务献血,分有偿献血和无偿献血两种形式,提倡和推广无偿献血;遵循献血义务和用血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18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18至50周岁的女性公民,身体健康的,均须按规定年限义务献血。公民献血的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单位每年组织的义务献血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

公民献血后,献血办公室应颁发《义务献血证》,无偿献血的,颁发《无偿献血证》。公民医疗用血,如本人及直系亲属已按期履行献血义务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已完成上一年度献血任务的,就诊医院给予用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履行献血义务,所在单位也未完成上一年度献血任务的,则须按用血量交纳押金,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献血义务后,就诊医院给予用血;18周岁以下公民和55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残废军人、因健康原因不宜献血的公民,以及其他不承担献血义务的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地来杭就医的病人,就诊医院凭有效证明给予用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组织或介绍公民卖血,进行以血牟利的活动。办法还对公民义务献血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奖罚等作了具体规定。本办法由杭州市义务献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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