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杭州辞典

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5:09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95页(530字)

【释文】:

1990年6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共6章32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临时工,是指从杭州市区城镇以外地区进杭务工,其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用工单位招用外来临时工,应当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外来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用工单位与外来临时工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三级工工资水平。各种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按有关规定发给,但不享受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外来临时工在合同期限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和病伤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同合同制工人。病伤假期间,由用工单位酌情发给其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补助费。

外来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费按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按本人6至12个月的标准工资发给。外来临时工在合同期限内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规定还明确了外来临时工的审批、招用、管理以及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杭州市劳动局负责对外来临时工事宜实行统一管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