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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5:16: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136页(784字)

亦称“无歧视待遇”。

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享受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是国与国之间在规定彼此经济和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时所依据的一种法律原则。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其适用范围极广,主要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或豁免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给予缔约国另一方。

后者指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待遇是无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也无条件享受;如果是有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条件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给予,并通过贸易条约加以规定,享受范围由缔约国双方协议确定。

其适用范围在贸易协定中通常包括:(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捐税;(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在贸易条约中,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加广泛,还包括航运、投资、外国人在该国的法律地位等,但其中最主要的适用对象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现代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中,一般还规定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如缔约国一方给予邻国有关边境贸易的特惠待遇、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或在特定国家之间的特惠待遇、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等。最惠国待遇是15世纪时,作为摧毁重商主义的限制贸易和航运的手段出现在贸易条约中的,发源于自由贸易原则。

本来是友好国家之间为了促进双方经济发展,扩大营销往来,消除贸易歧视,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但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最惠国待遇,在发展中国家单方面地享受各种优惠和豁免,以达到对这些国家进行经济扩张和掠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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