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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7:32:4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329页(806字)

指专利申请案送达专利局后,各国按照自己的专利法规定,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法定程序。

审查一般由专利局的专职人员担任,少数国家还规定可以聘请局外专家协助审查,或以公众提出异议的方式进行审查。目的一是统一审查标准,二是提高专利质量,三是使发明真正向社会公开。

审查分初步审查(又称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个阶段。初审具体内容大致包括3方面:申请案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发明对象是否属于该国专利法有效保护范围;在发明的单一性方面是否遵守了有关原则。

实质性审查的中心内容是专利局二审机构对申请案的专利性(简称三性)进行审查。目前,世界上几种主要的审批制度是:(1)登记制,又称形式审查制。

它没有实质性审查,因而最大的优点是手续简单,专利局不需要配备大量审查员;主要缺点是专利质量没有保证,常将不符合专利性的发明批准为专利。采用这种制度的现已只有比利时和希腊等少数国家。

(2)审查制。

即经历初审和实质性审查两个审查程序。工业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采用这种制度。其中,又分3种形式:①即时审查制,即在形式审查后,连续进行实质性审查,由专利局独立一气呵成。

现有美国、加拿大、原苏联等10多个国家采用这种制度。②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即自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8个月),将发明专利的申请向社会公开公布,申请人在一定期先间内(3~7年)选择适当时候再提出请求实质性审查。

欧洲各国、日本及我国都采用这种制度。

③部分审查制,即对某些特定的技术领域的发明采用实质性审查,其余技术领域的发明实行形式审查制。

如瑞士就是采用这种制度。(3)异议审查制。

就是借助社会公众的力量,公开审查申请案。异议制又常常分别与登记制和延迟审查制相结合进行。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采用形式审查与异议审查相结合的做法;发明专利采用包括异议制的延迟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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