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市场大辞典上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7:36: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335页(390字)

1883年由11个国家在巴黎缔结。

后经多次修改。现有97个缔约国,组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其中包括所有工业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在实质性条款中规定了一些主要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内应享受与该国国民相同的待遇。(2)优先权原则。

缔约国有义务给予对方国民优先权,即缔约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日期提出的。(3)商标、专利的独立原则,各缔约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相互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