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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9:19: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536页(566字)

唐代中叶以后实行的赋税制度。

始于代宗大历年间(公元766~799年),以后各代因袭,成为我国实行最久的田赋制度。其办法是将全年租粮分成夏季和秋季两次征收。唐代中叶以后,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制已不适用。安史之乱后,造成民户流亡,田地荒芜,官吏乘机勒索,非法摊派,人民更加困苦。

德宗即位,从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开始时规定,“夏税,上田亩税6升,下田4升。秋税,上田亩5升,下田3升。荒田开垦者3升”。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颁行两税令,主要规定是:(1)各地州县官按旧征户税数,照丁、产定户等,分夏、秋两次征税;(2)租、庸、调钱折合价并入以上两税征收;(3)地税和青苗钱等仍照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的垦田数,包括青苗地额等各种附加,重新摊征,夏税不得过6月,秋税不得过11月。宋代赋税沿用唐两税名称,规定夏税自5月半起征,12月半纳毕。但它不同于租庸调合一的唐两税,而是专指田税;两税之外,另有身丁税和各种杂税徭役。元代在江南征收的夏税秋粮,主要是米、麦、布、绢、丝等实物,也有征钱钞的,统称“税粮”。

明代规定夏税不得过8月,以小麦为主,秋税不得过翌年2月,以米为主,也可用丝、绢、棉等折顶。一条鞭法实行以后,夏粮和秋粮大多折银。清代田赋仍分两季,称为上忙和下忙,一律折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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